中華民國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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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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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中華民國總統選舉

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中華民國總統由全體年滿20歲、未受監護宣告[註 5]、現或曾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的自由地區人民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選舉選出,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選舉區;曾設籍15年以上且年滿40歲者,並得登記為中華民國總統候選人,惟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或因归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登記[註 6]。總統候選人在登記參加選舉時,應跟副總統候選人聯名登記,且應獲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註 7]。

中華民國總統選舉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簡稱中選會) ,總統候選人之競選活動期間為28日[註 8]。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採相對多數決,候選人中得票最多之一組即告當選,當得票相同時將於投票日起30日內進行重選;在只有一組候選人登記參選(即同額選舉)的情況下,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20%以上始為當選,否則將於投票日起三個月內進行重選[註 9]。

最近一次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於2024年1月13日舉行,由民進黨籍候選人賴清德勝出[41][42]。

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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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賴清德就任為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由時任立法院院長韓國瑜授與國璽之一「榮典之璽」

依據《憲法》第48條及《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規定,總統應進行就職宣誓(由大法官會議主席即司法院院長監誓)方得就任,誓詞如下:[註 10]: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新任總統宣誓完畢後,並由立法院院長依《印信條例》規定授與國璽與總統之印,代表國家權力象徵及政權之傳承[註 11]。

最近一次中華民國總統就職典禮於2024年5月20日舉行[43][44]。

罷免及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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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中華民國罷免制度和中華民國彈劾制度

中華民國總統的解職方法除自行辭職外,尚有罷免及弹劾二種。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中華民國總統之罷免案需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出方成立;立法院並應在罷免案宣告成立後10日內,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選會,而中選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20日內進行公告、60日內進行公民投票,罷免投票人資格與選舉人資格相同。罷免公投同樣採絕對多數決,若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罷免案即告通過,被罷免的總統須在中選會公告選舉結果後即行解職,且在此後四年內不得登記為總統候選人;若罷免案未通過,則在該任總統任期內,不得再提出罷免案[註 8][45]。最近一次中華民國總統罷免案於2012年5月14日對第12任總統馬英九提出,惟因未通過立法院程序委員會表決而不成案[46][47]。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中華民國總統之彈劾案需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若經判決成立,被彈劾的總統須即行解職[註 12][48]。截至目前為止,仍未有總統被正式提起彈劾。

代理及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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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中華民國總統繼任順序

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當中華民國總統因故不能視事(行使職權)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若總統因死亡、遭到罷免或彈劾而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為總統,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在三個月內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進行總統補選。若前任總統任滿解職時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則亦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註 13]。

自《憲法》公布施行至今,僅有第一任副總統李宗仁曾因時任總統蔣中正於1949年1月21日下野而代理總統一職,後蔣中正於1950年3月1日宣布復行視事,李代總統之任務自然解除[註 14][註 15][7]。1975年4月5日,蔣中正在第五任總統任內逝世,時任副總統嚴家淦遂繼任為總統[7][49];1988年1月13日,蔣經國在第七任總統任內逝世,由時任副總統李登輝繼任為總統[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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